以流程化思维详解《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大小事项

2024/09/29 816

    

      近年来,我国香港与内地发展与合作显然愈加紧密相通,不仅体现在经济上,两地的认知上,更体现在司法协作上,凸显了一国两制的优势,更方便了两地人民解决纠纷。

      两地在司法协作上具体如何紧密及发展,本文将以“两地协作背景回顾”、“民商事案件判决互认及执行的安排概述”、“在香港申请登记和执行内地判决”、“在内地申请登记和执行香港判决”和“两地合作展望”五个方面展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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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地司法协作背景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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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共同举办“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新机制”研讨会,共同见证《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两地同时生效。

      回顾香港回归后截至目前,从1999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到2021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再到2024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2024年两地判决互认和执行安排”),两地陆续签署及实施各种司法协作安排,逐步见证两地司法协作的完善与规范,从有关法律文件签署及实施情况汇总来看,深入的互通和协助是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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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案件判决的互认及执行安排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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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点及作用

      不难发现,《2024年两地判决互认和执行安排》具备颇为鲜明的特点及有利作用,简要概括如下:

      特点:

     就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多类民商事案件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

     涵盖生效的内地及香港民商事判决,包括某几类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的判决

     涵盖金钱及非金钱济助

      作用:

     减少当事人在香港及内地两地法院就同一争议重复提出诉讼的累赘

     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更全面的保障

     令香港成为首个与内地签订相互认可判决及执行适用范围广泛的司法管辖区,印证“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

     有力提升香港作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和区域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2)适用范围

    《2024年两地判决互认和执行安排》的适用范围涵盖了绝大部分较为常见的民商事案件,具体为:适用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

    (3)排除范围

      虽然《2024年两地判决互认和执行安排》具备上文所述之有利因素,但目前并未能够适用于所有民商事案件,不适用的案件类型在国际上也是通用并在国际私法上难以有效解决的事项,尚属常规及理解的范围。《2024年两地判决互认和执行安排》指出,就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暂时不进行互认及执行:

      1、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

      2、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

      3、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五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

      4、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

      5、破产(清盘)案件;

      6、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7、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8、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两地判决互认和执行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支付令在内地法院比较少用甚至罕用,但是也被考虑及纳入在内。考虑到内地法院的保全裁定与香港法院禁制令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保全裁定未被囊括在内,对于正在进行的民商事案件中,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仍不能直接获得香港法院认可和执行该裁定。


 在香港申请登记和执行内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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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条件

      根据《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内地判决申请在香港登记,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内地判决性质:民商事性质,以及刑事性质下涉及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

2、判决日期:在2024年1月29日当日或之后。

3、登记期限:在被追讨一方没有遵从内地判决的规定,例如没有支付款项或履行作为起2年内提出。

4、判决在内地已生效,需生效证明书。

   (2)申请流程

     申请流程可以见到下图,相信会获得更为直观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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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请费用

      最为实际和主观的费用问题亦在《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明确,在香港申请登记需$1,045,寻求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的申请需$125。

    (4)登记内地判决的效果

      根据《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 26 条,已登记内地判决可在香港强制执行,该判决是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原先作出的,而原讼法庭具有司法管辖权作出该判决及该判决是在登记该判决当日作出的。

     然而,根据《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 27 条,在可申请将判决的登记作废的限期已经届满,或寻求作废申请(如有人提出)已经了结后,方可采取行动,强制执行该判决。

 在内地申请登记和执行香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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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条件

      香港判决申请在内地登记,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香港判决性质:民商事性质(但司法复核和其他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直接引起的法律程序除外),以及刑事性质下涉及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

      2、判决日期:在2024年1月29日当日或之后。

      3、判决在香港已经生效并可执行,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以及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申请需要递交的材料

      在内地申请登记和执行香港判决,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申请书;

      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还应当证明在原审法院地可以执行;

      4、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除外;

      5、身份证明材料。

    (3)管辖法院

      在内地,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如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在香港,则应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从这里可以看出,申请人可以选择的法院是比较多,以最方便和最有利于申请人的关联地区法院作出申请较优。

      另外,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换言之,在上述情况下,申请人可在内地法院进行申请,同时也可以向香港法院进行申请;可先向这个法院申请,后向另一个法院申请,发现财产即可以采取行动,以往两地隐匿财产、打信息差的行为受到法律的重点照顾。

   (4)向香港法院申请判决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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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地合作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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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24年两地互认和执行安排》实施前,内地法院认可及执行的香港判决仍较为少,其中重要原因或是相关法院认为有关“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要求未能满足。今后,《2024年两地互认和执行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后,为内地与香港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判决认可与执行开创新的实践经验,虽仍有部分类型的案件无法适用,但也仅为少数类案,目前已可覆盖大部分常见的民商事案件,这一创新将促进两地法律协作,提高处理两地民商事案件的灵活性。解决了以往在取得内地法院判决但仍然无法执行香港债务人的财产难题,这将使很多两地经贸往来频繁的人对往后的合作更加有信心,在有互认普及的地方可以最大限度的促使信用之花的生长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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